1、对待先行调查的涉刑案件,实行“先处后移”,一般案件在移送前或移送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,少数疑复案件在一审判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。倒查追究问责要动真格,“一案双查”不落空 监督执纪的“四种形态”是建立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“两个责任”基础之上的,通过追责问责推动“两个责任”落实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。
2、009年“暂行规定”权威性系统性不足,比如被问责官员如何复出不明确,屡受诟病,问责效果受到质疑。因此2013年“规划纲要”提出要进行修订,包括“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,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、程序和职务安排等,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、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。
3、所有谈话内容要记录在案,载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,备案备查备用,使被约谈对象真正得到警示、受到教育,行有所止。突出教育挽救的方针,提升教育提醒的有效性。教育提醒谈话要怎么谈、谈什么、谁来谈,往往决定教育提醒的实际效果。
4、将所有旁证材料、调查报告、见面材料、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,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。严格按照《纪律处分条例》《监察法》及“二十四字”方针,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。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,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,并要求签字盖模。
5、对待先行调查的涉刑案件,实行“先处后移”,一般案件在移送前或移送同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,少数疑复案件在一审判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。
6、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是党员。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纪政纪的执行者和维护者,必须以更高的要求、更严的标准、更实的举措抓好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,做到心有所依、身有所属、志有所向、责有所担、行有所止,争做合格党员的模范。
